控制“短命经济”的管理政策研究
研究起止日期: | 2011.01~2012.12 | 成果水平: | 国内先进 |
成果第一完成单位: | 山东工商学院 | 项目负责人: | 夏凤英 |
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 朱福娟、郑言等 | 成果验收日期: | 2014-04-20 |
成果体现形式: | 论文 | 研究形式: | 独立研究 |
知识产权形式: | 无 | 应用情况: | - |
知识产权内容: | |||
第一完成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山东工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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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意向与范围: | - | 推广形式: | - |
成果简介
2010年4月,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20亿平方米新建面积,相当于消耗了全世界40%的水泥和钢材,而只能持续25~30年。引发了人们对建筑物寿命的极大关注,全国各地暴露出的短命建筑现象让人触民惊心,规制短命建筑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原材料、能源、土地、水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证,人类进入21世纪,资源的匮乏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以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世界必须面对的课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也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
在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短命建筑所带来的是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环境威胁,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该课题项目的研究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
该课题项目旨在通过对我国建筑寿命现状的分析,剖析其原因和社会危害,进而找到进行规制的建议和对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1、我国建筑寿命现状
2、短命建筑的危害
(1)短命建筑造成我国巨大的资源浪费;
(2)短命建筑造成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3)短命建筑造成政府公信力丧失;
(4)短命建筑给我国社会制造很多"不和谐"因素,影响民生;
(5)短命建筑还造成了城市文化传承的断裂。
3、短命建筑的原因
(1)城市规划缺乏科学性;
(2)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低劣;
(3)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
(4)对建筑短命的问责不力;
(5)建筑质量标准缺乏长远性。
4、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义务与责任
5、规制短命建筑的对策
(l)完善《城乡规划法》,预防短命规划;
(2)完善建筑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3)严格执法及监督力度;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5)实行建设工程强制性保险制度;
(6)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的诚信体系;
(7)转变思想,树立节约资源和长远发展的观念。其中,关于规制的对策中,许多的建议具有创新性。
该课题研究成果立足于从制度上对短命建筑进行规制,将会对建筑质量相关立法的完善以及政府部门进行决策起到参考作用。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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