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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加强建筑智能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0日 点击数: 字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发〔201149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宜居重庆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智能住宅”。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把治安防范设施纳入住宅设计规范和建设,并作为给予施工许可的必要条件”,“到2012年,物业小区安装电子监控、周边报警、楼宇电子对讲和家庭电子报警系统达100%,散居区人防面达100%”。为加强我市建筑智能化工程管理,确保建筑智能化工程质量,加快推进建筑智能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品质,特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直辖以来,我市建设事业突飞猛进,带动了建筑智能化快速发展。但是,我市建筑智能化发展方式仍然比较粗放,建筑智能化投资比重不足2%,一些开发商和业主对建筑智能化的认识不足,规划不当,致使系统开通率不高,造成投资浪费,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部门严重缺乏建筑智能化技术人才,致使工程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后期维护管理缺失,系统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平安重庆的建设,居民生活品质的提高以及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智能建筑是建筑业的高级阶段,智能建筑技术与绿色建筑的联袂,是绿色建筑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建筑发展的方向和目的,是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提高效率的平台,也是宜居重庆、平安重庆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筑智能化的发展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建设行业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的目标和任务,也有利于提升建筑品质。经过多年发展,我市居民对建筑智能化的认可程度逐步提高,对建筑智能化产品有较强的消费意愿,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为我市加快推进建筑智能化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全市建筑智能化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条件。

当前建筑智能化投资量越来越大,普及面越来越广,但是质量的控制管理与数量的增长还不相适应和协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本着质量重于泰山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加强智能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严把建筑工程智能化系统质量关。

二、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技术支撑

及时修订《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DBJ/T50-036-2004)和《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J/T50-035-2004),编制《重庆市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重庆市建筑智能化设计规范》、《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和《重庆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善建筑智能化标准体系,为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转变设计理念,提高设计水平

严格执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DBJ/T50-036)以及国家和我市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初步设计阶段的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重点加强治安防范设施的设计审批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平安重庆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对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设计深度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

四、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办法》,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实行专项资质管理。凡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专项资格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

严格将建筑智能化工程纳入施工许可和招投标监管环节。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艺、监理流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完成包括建筑智能化的各类招标工作。施工单位应按照《智能建筑施工规范》GB50606-2010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推行科学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率。建筑智能化设备、材料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做好进场检验。

智能建筑系统集成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系统集成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将承接的系统集成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委托。

进入重庆市承接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市外单位,必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并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

五、规范系统设备、材料使用,确保系统性能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进场智能化设备、材料的抽查管理,对不合格的产品以及使用单位进行通报,材料、设备的规格、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并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复验。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优先选用通过国家和重庆市认证的产品。

六、严格工程监理,规范现场施工

所有建筑智能化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要求,确保工程按批准的施工图、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切实提高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水平。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理,并编制建筑智能化工程专项监理方案,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及设备、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应实行旁站,并留存影像资料。

七、加强验收监管,实现闭合式管理

要严格按照《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质量控制,做好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加强建筑智能化工程全过程综合检测和控制,并保留完整资料。建立并积极推广第三方检测评估制度,通过严格的系统检测,以科学数据来衡量工程质量,促进建筑智能化工程参建单位规范地整理工程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最终用户,以便于智能化系统的运营维护,做到有据可查。

八、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凡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系统集成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将建筑智能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技术等作为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不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九、开展工程示范,探索先进模式

积极开展示范工程,制定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和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开展高品质智能建筑工程示范。积极培育建筑智能化产业,对建筑智能化技术、产品进行认定,积极推广先进、经济、实用的技术和产品。鼓励把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纳入工程示范内容。加强和规范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的管理,打造精品工程,引导建筑智能化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