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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意见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0日 点击数: 字号:

 

2006年5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管理,保障全省 “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节能降耗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未降低20%左右。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比2005年降低20%以上。

    目前,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省人均资源能源相对不足与经济发展对资源能源的依赖程度高、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趋紧,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管理,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和干部实绩的考核范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各方面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的一个重要举措,对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降耗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和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节能降耗主要考核公报指标

    (一)对各市州主要考核公报指标:

    1、万元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GDP采用2000年可比价);

    2、万元GDP电力消费量(Kwh/万元)(GDP采用2000年可比价);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考核公报指标:

    1、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单位产品);

    2、万元产值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万元);

    3、万元产值电力消耗量(Kwh/万元);

    4、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投入(亿元);

    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万吨)及综合利用率(%)。

    三、建立节能降耗考核公报制度

    (一)省经委和省统计局每年6月底联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市州和重点用能单位上述公报指标。省经委每年初与年综合能源消耗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签定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年终组织考核检查。

    (二)公布的万元GDP能耗指标以省统计局校定的数据为准。

    (三)每年底,各市州经委会同统计部门对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省经委、省统计局。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四)省经委负责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察。对严重浪费能源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从2007年起,每年初省政府将与各市州政府签定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年终组织考核检查。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州要切实重视GDP能耗公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级经委、统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真实、有效数据,确保GDP能耗公报制度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全省节能降耗的总体工作,要以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材、机械、食品等行业为重点,突出抓好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管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标准,鼓励实施节能65%的标准,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各地要结合实际,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抓好落实。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市州要按照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研究建立GDP能耗指标考核机制和决策体系,将节能降耗目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