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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0日 点击数: 字号:

    加强节能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和紧迫任务。根据陕西省“ 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约能源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陕西省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节能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十五”期间,我省能源消费快速增长。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持续大于1,单位GDP能耗有所上升,反映出我省经济增长仍比较粗放。能源消耗的快速增长对资源环境形成巨大压力,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为此,必须通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开发技术进步,切实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节约资源,促进经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2.节约能源是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我省传统的资源型企业较多,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增长模式,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一些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明显下降,个别城市空气、水体污染加重,给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也消费了更多资源。强化节能,减少能源消费过快增长对环境的压力,成为急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加强节能工作,降低能源消耗是解决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

    3.节约能源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重点耗能行业产品单耗与国家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差距,电力、水泥、钢铁等主要工业能耗普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锅炉、风机、水泵等主要耗能设备的运行效率偏低。由于单位产品能耗高,使企业生产成本加大,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差。加强节能工作,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

    二、节能的指导方针和目标任务

    4. 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节能工作与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科学生活消费方式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手段,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努力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能源生产到使用全过程节约,能源利用效率全方位提高的节能工作格局,建设节能型社会。

    5. 目标任务。全省节能工作的总目标是:“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由1.48吨标准煤(GDP按2005年价格)下降到1.18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为 4.4%。分解目标为: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25%;交通、旅游、商贸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15%;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5%;西安市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5%左右,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商洛、汉中、安康、杨凌示范区降低20%。

    6. 工作责任。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节能工作和抓好全省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省工交办负责全省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节能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省农业厅、省水利厅负责农村节能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节能工作;省科技、财政、统计、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重点领域的节能

    7. 抓好工业企业节能。工业企业是全省节能降耗的主体,也是节能潜力最大的领域。各市、各部门要突出抓好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钢铁、煤炭、有色等重点耗能行业和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明确节能目标,加强管理,完善监督。

    8.加强能源开发过程中的节能。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加强回采率和采收率管理。从管理、设备、工艺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强制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对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回采率的企业加大征收资源补偿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

    9. 推进建筑节能。把建筑物作为重点用能产品,在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新建和改建项目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普及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加快推进商场、宾馆等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每年实施3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使用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10. 强化交通节能。加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和大型运输企业的能耗管理和节能监测。加快运营车辆结构调整,加大淘汰高耗能汽车的力度,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动力汽车。大力推广天然气汽车、节能农业机械。积极推进甲醇汽油车用的试点工作。加快建设交通信息系统,提高汽车运营的组织和管理水平,降低车辆空驶率。

    11. 加强公共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服务业、居民住宅、公共场所及商用建筑开发中全面推广高效节能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在全省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提高1-2摄氏度。

    12. 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各类企业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加快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加大秸秆等生物质能的利用,推广省柴节煤灶。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进步

    13. 大力发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能耗低的产业。按全省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升级,降低高能耗产业的比重。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在保持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切实降低能源消耗水平,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14. 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重点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各设区市要按照公布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制定明确的关、停、转计划和措施,有步骤、分批次实施。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颁发生产许可证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制淘汰单耗高的企业和落后设备工艺。

    15. 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全省各级科技部门要把节能技术、节能新产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攻关投入的重点,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科技攻关力度。鼓励和支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16. 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各设区市要组织制订节能技术改造方案,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省、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应提出和安排一批节能示范项目。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节能服务中心、节能投资公司要及时跟踪国内外的节能技术和能耗水平,做好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7. 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并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费用,形成支持节能的稳定资金渠道。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8. 建立多渠道节能投融资体制。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投资。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加大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社会投融资体制。

    五、强化节能管理

    19.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有关行业。各设区市将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以及各企业,严格责任管理,狠抓落实。GDP能耗纳入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市、县级领导班子任期内实绩考核指标,试行“一票否决制”。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20. 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每半年向全省公布各设区市GDP能耗、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省级有关部门要把各项能耗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21. 全面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核制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并经有节能资质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22. 建立健全节能监督监察管理体制。省上将建立节能行政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和设备,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日常监察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各设区市要组建节能监察中心,加强能力建设,开展节能监察(监测)工作。

    23. 抓好重点用能企业的管理。由各设区市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抓好200户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监测体系和指标考核体系及能耗通报制度,促进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

    24. 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要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引导企业节能降耗。

    25. 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对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无标识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要严格执行;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定地方能效标准。

    26. 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国家《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及有关重点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业合理配备器具,督促企业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和校准。在耗能企业中推行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认证工作。

    六、完善节能政策体系

    27. 改革资源税制。跟踪研究国家资源税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对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回采率和达不到规定回采率指标的企业加大征收资源补偿费。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有利于保护资源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费办法。

    28. 理顺能源价格机制。积极推进能源定价机制改革,逐步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联动、传导机制。改变全省各类发电机组平均分配利用小时数的旧调度模式,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电力上网;其次鼓励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机组和水电发电,重点进行优化调度;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调度发电。

    29. 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抓紧制订鼓励小排量

    汽车的政策措施,一些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行驶时间、出租汽车运营、销售网点等方面设立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应予取消。省产比亚迪汽车列入政府采购系列。

    30. 建立节能奖励机制。全省各级政府每年对在节能工作或节能科技研究、开发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内部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每年节约能源价值的5%-15%提取,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七、动员全社会共同节能

    31. 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互相协作,组织实施节能工作。各设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要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32. 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节能,做好全省节能的表率。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陕发改〔2005〕301号)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带头节电、节水、节约办公用品,降低公务用车油耗,加强用能设备管理,降低办公用能设备的待机能耗。

    33. 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建立以陕西省节能监测检查中心为平台的信息交流服务体系。各设区市和各行业应发挥中介机构和协会的作用,做好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大力开展以市县和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的节能培训、技术咨询和推广,为节能降耗提供支持。

    34. 加强节能宣传。各设区市、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利用社区等平台,普及节能知识和措施,引导居民在改善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培养科学的用能方式,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批评曝光,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

 

20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