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日下发的《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遇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等6种情形时,可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明确了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和受理部门,并要求简化申请程序、缩短付款时间。
目前,北京市房屋已有相当一部分进入了维修期。在因电梯停运、屋顶漏雨等造成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等已成为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把广大业主及时、方便地在应急情况下快速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践行“立行立改”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与业主代表及鉴定协会进行座谈,制订完成了这一便民利民措施。
《通知》明确规定了6种可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楼体单侧外立面1/5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此外,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广大业主在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规定,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双2/3”业主(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在简化申请程序、缩短付款时间方面,《通知》规定,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只需要3个步骤,即申请、批准或备案、付款,且申请材料也大大简化。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应当在接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按此计算,今后申请应急维修,最快可实现48小时资金到账。
为了保障应急维修的有效实施以及资金安全,《通知》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机制:一是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由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同时追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二是原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实施,同时追究相关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三是施工单位出现虚报工程预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退回虚报部分资金、承担修复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清出施工单位名录,对其进行资质核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罚。四是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