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为环境灾害保险机制研究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5日 点击数:
  

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些大型设施(危险源)潜在危险与日俱增,一旦发生事故与之相伴的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扩散常能影响到千米之外,我国因环境灾害(污染事故)的预防与管理水平落后,此类灾害隐患在城市中普遍存在。近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此问题变得日益严重,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必须把此类灾害的预防和处理纳入法制轨道,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灾害责任保险体制,以有效保障广一大公众最基本人权(环境安全权益),把环境灾害的行政管理和经济、技术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事故预防、处理能力,具有明显社会、经济、学术意义。

主要论点与论据:

环境安全是公众应该享有的最基本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应给予全面、有效保障。但目前我国的环境安全管理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府保障不力。许多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业缺乏风险意识,经济投入不够、制度建设不全,突发性环境灾害事故时有发生。而事故中无辜受害百姓的合法权益目前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许多(大部分)经济赔偿还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才能得以兑现,以上现象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极不相称,建立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而可行的办法。

项目特点:

该研究于2002年率先讨论了小尺度环境安全问题,对“城市人为环境灾害”进行了系统研究,通过突发事故的环境风险定量评估与环境安全立法讨论,提出了对可能造成公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的设备设施(危险源),实施强制性的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并具体给出了大气和水环境的事故危害区、危害期、危害度的估算方法,和环境安全责任法、事故经济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讨论,鲍寸了配套数据库·事故评估信息处理软件和业务操作规程,都属创新内容。

社会经济效益,存在的问题:

“环境安全责任保险”可在“城市人为环境灾害”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社会职责—在灾害发生前具有环境风险分担、保险基金筹措和事故预防作用,在灾害发生后可及时提供合理的经济赔偿,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不仅可保证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有效保障了公众最基本人权,因此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