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处置许可制度 加大运输监管力度
为了倡导生态化发展理念,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在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开展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为了实现建筑垃圾的安全营运,条例规范了驾驶人、运输车辆、营运企业管理,规定运输人实行许可制度;运输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车辆清运规范服务制度,加强车辆维修养护,保证运输安全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人还应当将企业、车辆、驾驶人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或换发的驾驶证件等六项条件。建筑垃圾排放人和运输人应当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的装载进行监管,以确保安全、文明行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为了扶持企业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优先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设单位应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理顺管理体制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建立、整合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全程监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综合执法联动,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筑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对政府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和不作为的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的,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