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新增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篇:第一届全国BIM学术会议征文活动正式启动[ 06-24 ]
下一篇:BIM技术为工程建设解难题[ 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