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物业费后给钥匙“霸王行径”被判违约
浙江宁波一家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一唱一和,要求购房者先交物业费,然后才交付房产。这种“霸王行径”最终被法院判为违约,支付违约金两万余元。
2004年3月间,当地市民黄某购买了宁波华龙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华龙公司逾期交付房屋,则按日向黄某支付已付的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后经双方结算,房屋的总价为55万余元。不久之后,黄某持提房单向物业公司交接房屋,却被告知须先交纳物业管理费,然后才能验房收房。此后黄某多次要求华龙公司先交房,自己再交物业费,均遭拒绝。后经有关部门协调,直到2006年2月,华龙公司才将房屋交付黄某使用,超过了原本约定的交房时间达647天。黄某对此十分不满。不久,她便以华龙公司逾期交房为由,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龙公司支付647天的违约金合计10.83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华龙公司应根据合同向黄某交付房产。物业公司因购房者不支付物业管理费而拒绝交付房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约。华龙公司单方委托物业公司履行交房义务,此法律后果应由华龙公司承担,物业公司拒绝交付房屋应视为华龙公司拒付行为,因此该由华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法院也认为,购房者提出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因此结合购房者实际的租金损失后,法院最后判决华龙公司支付购房者黄某违约金21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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