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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施工现场需立节能公示标牌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9日 点击数: 字号:

据统计,当前我国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近三成,城市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也不能满足生态良好的需求。为改变这一现状,住建部将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的验收管理、民用建筑节能的信息公示、绿色建筑和能效测评标志制度的落实。

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近日,枣庄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枣住建科设字[2011]20),对全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必须将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信息在房屋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作用在于加强枣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通知》详细规定了节能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及公示牌的制作标准等。枣庄市范围内所有在建(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将公示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以标牌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应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天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此外,《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信息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在施工中涉及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变更前办妥变更手续,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并重新设置“建筑节能公示牌”。已在建建设工程项目还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节能公示牌”的,按照《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