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不健全 建筑节能问题多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缘于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节约能源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节约能源法虽然施行已两年多,但是各地执行情况不平衡。节能法配套规定还不够健全,一些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不尽如人意,其中建筑节能最为突出。
配套政策不到位
中国既有建筑近400亿平方米,其中95%属于不节能建筑。建筑节能改造已成当务之急。
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在山东、重庆两个省、市检查时发现建筑节能工作严重滞后,新建建筑贯彻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过低,大部分建成之后仍成为耗能多的建筑。
检查组发现,虽然《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开始实施,但是要使这些法律制度真正得到落实,需要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地也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但目前这些工作刚刚启动。
在标准体系方面,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缺失。节能法要求制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等尚未出台。
除了相关细则缺失,一些地方部门反映,政府应当尽快出台配套的金融、税收、土地等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自觉、自愿地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特别是对于普通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国家应该从税收方面给予明确的减免政策。
对此,报告建议,要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特别是要根据不同气候带建筑用能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建筑节能标准。切实加强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管理和质量监管。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扩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和范围。督促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改造既有居住建筑。通过必要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投入。
供暖改革任务大
节约能源法第38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了解到,现在的城市供暖存在很大的漏洞。供热改革滞后,能源浪费严重。我国城市供暖管理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24小时供暖。开发商和住户对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根据目前按面积收费的供热体制,住宅是否节能与居民的经济利益没有关系,节能的生活方式得不到鼓励,绿色低碳住宅难以推广。”有专家如此表示。
“如果供热也像供电、供水那样,使用多少热付多少费用,根据国际经验,节能率可以达到30%左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说。
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这就是说政府部门有义务从自身做起,做全社会节能的表率。
对此,报告建议,研究制定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用能限额标准。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制度,指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能源基础工作,加强建筑能耗统计的基础工作,全面摸清能耗现状,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