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重在“防”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在杭州召开《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立法听证会,来自企业、社区、物业公司、业委会以及物业管理处等11名代表和4名旁听人参与了听证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在“防”
据了解,此次立法针对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因为高层建筑层数多,面积大,布局复杂,发生火灾后施救困难,损失重大,因此火灾预防必须成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唯一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与高层建筑相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树立以防为本的消防安全观念,切实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浙江省公安厅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副部长吴宗旭告诉法制网记者。
对此,来自杭州机床集团公司的退休职工崔盐生深有感触:“无论是央视新大楼大火、上海市静安区教师宿舍大火还是今年9月14日杭州万城机电市场大火,都透露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高层建筑的消防主要是防,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业主和使用人都有消防安全责任
讨论稿第十一条规定,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方式使用高层建筑的,当事人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主要是考虑到业主和使用人都有消防安全责任,业主要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使用人要在使用范围内确保安全。在双方没有约定各自责任的情况下,规定业主或者使用人一方承担消防安全责任都不尽合理,因此,对这种情况,规定为双方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吴宗旭说。
浙商证券公司杨惠忠认为,法律应当明确房屋出租时间点前后业主和使用者的责任,防止两者互相扯皮。来自浙江话剧团的胡永祥认为,应当以使用人责任为主,因为使用人直接接触和使用消防设施。而拱墅区祥符街道都市水乡水映水月苑业委会的王志荣却认为,业主应当作为主要责任者,业主毕竟是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有维修房屋设施的义务,应当包括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维修资金可先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讨论稿第十三条规定,高层建筑保修期满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出现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统一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提出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经法定比例人数的业主同意后,由统一管理单位组织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吴宗旭说,这条规定主要是发挥共用消防设施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本着“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杭州市上城区在水一方社区业委会主任陈惠廷建议:“消防部门应当对维保单位进行专门的行业检查,因为维保部门比较杂乱,我们之前维修的时候,维保单位给我们的是用过的旧器材,没过几个月又坏了。而且收费标准不一,我们业委会对维修费用毫无概念,无法把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该对维保单位列入检查对象,进行行业检查。”
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陈惠廷提出:“很多业主不乐意出钱维修消防设施。只有水、电这种有关基本生活需求的设施出现问题,他们才会着急,天天上门要求解决。虽然消防关系到生命安全,但是业主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觉得是个负担。维修资金来路有限,根本问题是钱。”陈惠廷建议消防部门要多进行指导,让业主感受到维护消防设施是责任而不是负担。
对于维修资金的来源,王志荣提出可以在物业公司竞标时提取适当比例的消防资金。杨惠忠则提出,可以先使用物业经营收入包括公共部位租金、电梯广告费用、停车费用收入等。这些经营收入不足时,再动用专项维修基金。
建议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重罚
讨论稿第五章具体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第二十九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住户、个人、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或者分隔楼梯、通道、出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超负荷用电,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部以及其他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等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杨惠忠认为,讨论稿所规定的处罚力度过小,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太低会导致消防安全措施的虚置,他建议要对相关部门增加责任,加大处罚的力度。“台湾和香港为什么消防工作做得很好,就是因为他们的处罚重。我们应当向他们学习。”崔盐生说。
杭州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林建议,应当给统一管理单位整改的权利,限期整改之后如果还没有及时整改的再进行处罚,这样才能实实在在地把问题解决。
“现在很多时候,我们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时,业主、使用人都倾向于向我们要红头文件。正是法律上对检测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导致我们比较尴尬。”杭州宇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李新晖坦言,“不检测就提交不了报告,提交不了报告又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我们也有难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