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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在建筑领域的运用

    文章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0日 点击数: 字号:
  

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一些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能在建筑市场上承揽施工任务,联系有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交纳一定费用给建筑施工企业,以此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揽施工任务,建筑企业为了经济效益允许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其公司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名义挂靠经营,双方的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挂靠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纠纷自理。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或其授权人员往往以公司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名义购买建材、租赁设备、资金往来等。一旦发生纠纷,交易相对人常以表见代理为由将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一并列为被告。这就需要查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实际施工人是否具有被授权的客观表象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授权的客观表象的主要形式:建设工地的项目公示牌,该公示牌位于建设工地显著位置,列明了施工企业、项目名称、项目经理等信息,根据规定项目经理是接受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企业在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据此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建筑企业。建筑企业的财务章、合同章。公章在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一种权利象征,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相对人交易时在交易凭证上加盖建筑企业的印章,交易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获得了建筑企业的授权。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合同、任命文件。实际施工人在与相对人交易时向相对人出示该合同或任命文件表明自己是项目部经理,合同、任命文件形式完整、内容合法,交易相对人按照商业惯例对上述文件进行了审查,该合同或任命文件对相对人判断其是否有授权具有较大影响。施工函、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单、会议纪要等建筑施工现场文件载明了施工企业、项目名称、项目经理,此类文件是公开的,大多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几方共同制作,应认定其具有证明力,这对相对人判断是否有授权表象有较大影响。表见事实的证明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相对人对表见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这就需要采用事实自证的方法,相对人对表见事实存在的证明过程同时也是对其善意且无过失的证明过程。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地相信实际施工人有代理权,需要审查交易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确定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在时间上应坚持相对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为标准,如果相对人代理行为完成后,才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权不存在的,相对人仍是善意,并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如果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从事交易时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是在交易之后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不能认定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善意是指行为人要具有诚实信用的心态,是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来评价的,而无过失则是指具有适当的谨慎注意义务,以从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主观状态来看的。无过失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要求相对人按照商业惯例尽谨慎义务,善意与过失两者关注的角度不同。善意是从积极意义上使用,无过失是从消极意义上使用。如果代理权受有法定限制时,即使相对人不知其受有限制,通常应当推定相对人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