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拆迁户按建筑面积1比1比例原地安置
到2013年底前,南宁市将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拆迁改造任务。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南宁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被拆迁人可自愿选择采取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原地安置,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足面积,补足面积部分不需要补交房款。
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据了解,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包括两大范围,分别是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具体如下: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分户厨房、厕所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住房小区。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原则上均列入改造范围。
改造方式
保障性住房占建筑面积20%以上
南宁市将采用哪些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进行改造?根据《意见》,对有较高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以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方式进行重建,其中,新增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
针对改造难度大、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按建设保障性住房并采用代建制组织实施改造。对于离市、县、区较远的国有工矿,其职工能够自筹资金的,可采取全额集资的方式进行改造。
同时还可以通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以及进行整体搬迁、异地建设。而腾空的土地可以进入土地收购储备。
安置补偿
自愿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南宁市城市和国有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有两种,《意见》强调,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采取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原地安置,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足面积,补足面积部分无需补交房款。还建住房面积超出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含上述补足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新建房屋成本价购买。超出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将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优惠。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无产权者
按房改政策缴纳购买资金再补偿
列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但住房产权不属于自己的被拆迁人又该何去何从?据悉,这类“特殊”人群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补偿安置,但是仅限于单位职工并且为南宁市户口的被拆迁户才能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种方式是报经市政府批准,按现行房改政策由住户缴纳购买资金,再参照有房屋产权的情形进行补偿。第二种方式是可以先按有关拆迁补偿政策补偿建房单位,有经济能力的原住户可原地按原建筑面积1∶1的比例并按新建房屋成本价购买改造后的房屋,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按45平方米补足面积,补足面积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优惠。
经济能力较弱、又达不到居住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原住户,可选择居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住房
中小户型为主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根据《意见》,新建住房将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除利用富余土地进行收储建设的商
品房外,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
其中,按保障性住房建设或配置的,其套型面积必须符合有关廉租住房(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8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60平方米以内)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内)等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的规定。此外,建筑节能指标要达到50%以上。
房屋产权
用于还建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
提到房子,就不得不提到房屋的产权问题。《意见》对此规定,棚户区改造中用于还建的住房及按规定以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有限产权;棚户区改造配建或新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按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其产权处理对应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规定。
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同时,原属于国有非住宅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政府批准,规划部门可将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
《意见》还特别强调,将优先保障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一次性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